2007年1月13日,杨雷驾驶浙A31799号车,当日17时45分许,途经04省道余杭区瓶窑镇奇鹤村路口段,自西往东行使时,与自北往南通过路口的未知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未知名的行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现杨雷自愿先向未知名行人的家属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因无法查明未知名行人的身份,使杨雷无法直接向其家属给付上述款项,杨雷于2007年8月15日将该债务标的即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提交于我处。请未知名行人的家属持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委托代领须持授权委托书)来我处领取。根据《提存公证规则》21条的规定,自提存之日起20年内,如无人来领取提存款,该款将依法上交国库。 我处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政法街7号 政法大院内 邮政编码:311100 电话:0571—86234590 杭州市禹航公证处 2007年8月27日 |